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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配额改革的基本原则与功能分离
时间:2014-07-01       稿件来源:《经济学文摘》

      一、IMF的增资困局
      从资金需求的角度,IMF的配额规模应与各国对国际清偿能力的需求相适应。那么依据GDP、贸易总量或资本流动总规模等变量所决定的配额方案都是缺乏说服力的。因为IMF的配额只是向世界各国提供一种补充的国际清偿能力,这和各国央行发行的货币有本质区别。根据货币数量论,后者的规模应与使用该货币交易的商品与服务的总量挂钩,但前者的规模应当与全球贸易不平衡的部分相适应。如果国家之间或一国对外进出口贸易总体是平衡的,那么这些贸易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货币互换、双边或多边结算体系,或者双边或多边贸易信贷等方法提供贸易的结算和支付便利。只是在贸易不平衡的情况下,IMF需要根据经常项目不平衡的规模提供相应的国际清偿能力。此外,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也需要相应的流动性以应对短期资本流动的逆转。因此,IMF配额的规模总体而言应该与全球贸易不平衡和金融不稳定的相关变量挂钩。
      但是,与上述结论相悖的是:从资金供给的角度,IMF的配额规模应与全球的资金供给能力相适应。那么GDP将是具有充分解释力的指标。当全球总产出增加较快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自然有能力筹集更多的资金以应对潜在的危机。但是,当全球贸易不平衡或金融不稳定加剧的速度超过GDP的增长速度时,如何选择IMF配额规模就陷入了一个两难的困境。这正是当前可能面临的状况:国际社会需要IMF提供更多的国际清偿能力,但全球经济的缓慢增长及对未来的担忧使许多成员国(特别是赤字国)并不愿意增加过多的投入。
      二、配额功能的矛盾性
      如果资金供给能力的不足是导致2010年配额改革不充分的原因,那么只需通过反周期调节的手段就能在今后避免这个问题:配额规模与反映全球贸易不平衡和金融不稳定的变量挂钩并且在GDP增长较快的时期进行额外的扩张,相反在GDP增长较缓的时期减小扩张的幅度。问题是资金需求与供给间的矛盾不足以解释1999~2009年间IMF在增资方面毫无作为的事实。在1999年之前,IMF基本保持着每5年进行一次增资的频率,且最低的一次增资幅度是1965年的30.7%。然而从1999~2009年的11年间IMF的配额规模仅仅扩大了11.5%。与之相悖的事实是,从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不平衡与金融不稳定逐渐加剧,同时世界各国对资金的需求逐渐扩大。从另一方面可以看到,全球经济的增长在1999~2007年间既没有出现减缓的迹象也没有经历剧烈的波动,事实上从1980年代后期至21世纪初,全球经济GDP的增长率基本在2%~4%的箱体内变化。那么,如何解释IMF在此期间不增资的现象?原因恰恰是在于配额的第三个功能:决定成员国的投票权。当配额的这项功能与决定出资义务和融资权利两大功能相结合时,全球治理的目标与政治博弈的结果之间便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仔细审视IMF配额所承载的三重职能后,我们发现这种安排具有内在的不合理性,这恰恰可以从根本上解释上述困局的原因。在决定IMF配额规模的问题上,政治博弈与全球治理的矛盾是一个普遍现象。只要某些国家可以依赖除IMF以外的融资渠道并且面临一定的财政压力,那么这些国家就一定不会支持IMF增资的决议。另一方面,某些国家拥有出资的能力但不具相应的话语权,这些国家同样不会支持IMF增资。成员国间政治博弈的结果有可能严重偏离IMF全球治理的目标。而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成员国的出资义务、融资权利与成员国的话语权被牢牢地绑定在单一的配额概念中。在配额分配的问题上,配额三功能互相之间的矛盾显得更为突出和难以调和。从配额决定成员国出资义务的角度,其分配应向盈余国倾斜;从决定融资权利的角度,其分配应向赤字国倾斜;从决定投票权的角度,配额的分配应使盈余国和赤字国各占一半,因为IMF必须确保不被某一个利益集团控制从而避免全球治理的效果遭受政治博弈的扭曲。
      三、投票权、出资义务与融资权利的分配机制
      投票权的分配原则必须符合IMF治理的目标:使IMF更有效地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转服务。回顾前文提到的国际货币体系(IMS)五大问题,其中流动性供给、短期资本流动管理和汇率波动管理无法在IMF的治理层面解决,它们是IMF职能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IMF投票权分配的目标实质上是通过权力制衡和激励兼容帮助IMS解决另外两个问题:维护国际收支的平衡和维持市场对储备货币的信心。
      首先,IMF应当使具有对外平衡倾向的国家获得更多的投票权。其一,这将保证IMF能够通过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的决议或政策。其二,这相当于给予对外失衡的净债务国和净债权国对称的惩罚:这些国家或自觉改善其对外不平衡性的程度,或让渡更多的主权从而接受IMF的监督或纠正其对外不平衡状况。其三,这同时也对过度举债的储备货币发行国施加了惩罚。无论储备货币发行国自觉调整还是接受IMF的监督和纠正,都有利于维护市场对国际储备货币的信心。以上三点均出于全球治理的考虑,那么成员国为何可以接受这样的分配原则?实际上,对外不平衡的程度反映了成员国所面临的潜在外部风险。汇率波动和短期资本流动会使对外不平衡较严重国家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收入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对外不平衡更大的国家必然更愿意参加国际合作——它们从中获得更大的好处,因此它们应该能够接受较小的话语权。反之,对外平衡的国家则会要求更大的话语权,因为它们在IMF中更多的是承担责任。
      其次,IMF应当使各国的投票权与其开放度成正比。开放度较大的国家更容易对国际货币体系做出贡献或造成危害,因此IMF应使这些国家的投票权对其对外不平衡程度的变化具有更大的敏感性。假如两个国家的对外不平衡程度都加剧了1%,那么开放度更大的国家将损失更多的投票权,反之亦然。通过放大对这些国家在话语权方面的奖励与惩罚,IMF可以加强对系统重要性国家的控制,同时为这些国家调节对外不平衡的努力提供更大的激励。
      在IMF资金收缴的问题上,首先,出资义务与各成员国官方储备的增加额挂钩;其次,IMF可以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一个世界财富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地捕捉增长点并进行分散化投资,利用投资回报支付出资国股权红利或债权利息。这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包括:第一,它是与前文所述的IMF资金规模决定机制一脉相承的。IMF的增资规模与全球储备的增量挂钩,出资的义务则在储备增加国中根据各自储备的增量划分,这能确保IMF有效地收缴资金。第二,它是一种回收国际储备货币的方式。把储备货币从它主要流向的去处收回,同时提供新的国际清偿能力(SDR),IMF相当于实现了替代账户的操作,有助于削弱和消除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对美元的依赖性,减轻美元的压力。第三,成立世界财富基金既有利于优化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也为全球治理机构直接干预国际金融市场提供了可能。
      相对出资义务,IMF融资权利的分配机制更为复杂,尽管与出资义务和投票权的分离已经使它简单了许多。现行的机制是:IMF基于其资金池中的资金总额向成员国分配SDR,同时赋予各国一定的贷款权限,各国的贷款限额与SDR成一定的比例。这种做法缺乏可靠的理论依据。从目前看SDR仅用于日常的国际收支结算,而IMF的贷款用于帮助成员国抵御潜在的金融动荡或防止危机从一国向多国蔓延。SDR和贷款权限所对应的不同功能意味着它们的发行和分配应基于不同原则。
       首先,IMF向成员国分配的SDR规模应与全球贸易不平衡程度挂钩,没有过度发行的必要。而IMF资金规模是与全球总储备挂钩的,因此两者的差额部分是IMF可用于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资金总额,经过某一个乘数的调整即可得到IMF分配给各国的贷款上限。其次,SDR的分配可综合考虑成员国收入的波动性以及从国际市场融资的能力,以满足各国短期的资金需求;贷款权限的分配可综合考虑成员国对外净负债的规模以及从国际市场融资的能力,以满足各国潜在的资金需求。


作者单位:何知仁,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
理学院;潘英丽,上海交通大学现代金融研究中心
摘自《国际经济评论》(京),2014.1
原文约9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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