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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红利是如何分配的?(国家自科基金)
学术成果发布
时间:2016-03-11       稿件来源: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杨继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统学院 徐娟

    自然环境作为经济活动的空间载体,其损耗与劳动、资本等投入要素一样,也是经济活动的关键要素。缘于商品贸易,环境投入的收益不但在经济主体间进行分配,还在地区间进行分配,所以环境收益的分配涉及两个方面的公平性:一是在经济主体间(如政府、企业、居民)的分配是否公平?二是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是否公平?
    环境投入的收益跟劳动、资本的收益是不同的,环境收益有两个典型的特征:(1)没有明确的分配形态;(2)没有明确的归属性。在经济活动里,劳动者投入劳动获得工资,企业通过资本获取利润,政府通过制度供给获得税收。但清洁的空气和水具有“公地”属性,归属不明确,环境收益被各主体分别以工资、利润和税收的形式瓜分了。劳动者的工资并不完全是劳动的报酬,其中一部分是环境投入的收益。企业利润和政府税收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环境收益的分配具有红利的性质,所以,我们把环境收益又称之为“环境红利”。
    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杨继生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科基金项目“平衡/非平衡交互效应面板SVAR模型的估计量与应用研究(71271096)”,建立了三部门框架下环境收益分配的计量模型,以测度环境红利在不同主体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状态以及转移机制。一方面,测度环境红利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之间分配的具体比例。另一方面,量化环境成本在地区间转移的比例。对环境收益在不同经济主体间分配结构的度量是环境补偿定价的基本依据,而测度地区间环境成本的转移则可以为中央地方税收分成的改革提供参考。
    在既定的国际贸易背景下,环境红利在国内被分解为三部分:政府收入、企业利润、居民可支配收入。收益分配是经济学研究中一个相对古老的命题,最经典的收入分配模型是带约束的C-D生产函数形式。在此基础上,为了揭示城乡居民在环境红利分配中的差异性,课题组将居民进一步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群体,并引入制度变迁对不同地区的差异效应,构建了个体间的环境收益分配方程。
    因为环境收益与环境成本具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此模型即可以反映环境收益在主体间分配的不公平性,还可以揭示地区间环境成本的转嫁,所以,环境收益分配方程同时也是环境成本配置方程。根据模型的估计结果,可以计算各地区合理的污染量,即该地区收入水平应该承受的“公平污染量”,通过实际污染水平和公平的污染水平的对比来衡量地区间是否有环境成本的转嫁。如果某地区承担的环境成本小于相应经济发展水平产生的污染排放,则说明其环境成本对外转移,部分环境成本由其他地区承担了,享受了来自其他地区的环境红利。反之,如果某地区承担的环境成本大于相应经济发展水平产生的污染排放,则说明这一地区存在环境成本对内转移,应该获得相应的环境补偿。
    基于1991年到2010年省际数据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
(    1)环境收益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状态
    1995年之前,环境红利在政府、企业、城镇和农村居民之间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4%、43%、15%和28%,而1995年以后分别为:19%、41%、19%和21%。
    显然 企业摄取了环境红利的40%,而且这一比例具有刚性特征。政府分配比例在分税制改革后由14%上升至19%。但是政府比例的上升并非来自企业,而是来自农村居民分配比例的下降。
    环境收益在政府、企业、居民间的分配结构及其变迁充分说明,由于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市场既无法遏制企业滥用环境资源的冲动,也无法实现环境红利的公平配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红利的公平配置都只能依赖于政府的环境补偿机制,而且,针对企业的税费会被企业通过商品定价转嫁给居民。所以,价内的环境税无法遏制企业滥用环境的冲动,对生产过程具有高污染性的商品征收价外的环境税,有助于遏制市场需求,从而降低污染。对环境收益分配状态的测度结果为价外税率的厘定提供了定量依据。
    (2)环境成本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嫁
    从横向看,1991—1994年间,污染转出比例最高的地区依次是青海、海南、宁夏、新疆、贵州等,主要是西部地区;而污染转入比例最高的地区依次是上海、江苏、四川、湖南、湖北等,主要是东中部地区。1995—2010年间,污染转出比例最高的地区依次是海南、青海、北京、贵州、新疆等,主要还是西部地区;污染转入比例最高的地区依次是江苏、广西、浙江、湖南,依然主要是东中部地区。所以说,东中部地区始终承受着比西部更高的环境成本,只是差距有所减小。
    纵向来看,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污染成本在下降,但临近地区如河北、浙江、山东、福建等,污染成本明显上升。表明污染成本在地区间的转移是由近及远渐进式的、而并非普遍认为的自东向西跳跃。
    对地区间污染成本转移的测度为中央地方税收分成的改革提供了依据。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并进行分成的,并没有考虑与税收对应的环境污染成本。这样的税收安排严重抑制了地方政府进行环境补偿的能力及意愿。在地方政府的分成中,加上环境成本的权重,以便承担了较高环境污染成本的地区有足够资金进行环境恢复,有助于提高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的公平性。不过,加成部分需要做到“专款专用”,以免对污染成本较高的地区形成反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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