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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综述
时间:2017-08-31       稿件来源: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心

      2017年6月10—11日,由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心承办,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制度经济学研究》编辑部协办的第十五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在天津举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研究》主编高培勇教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黄少安教授,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史晋川教授,天津财经大学原副校长于立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原校长曲振涛教授,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山东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工作者参加了论坛。《经济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广东财经大学学报》、《制度经济学研究》、《法制日报》等学术期刊和报纸媒体的代表莅临论坛。高培勇教授、黄少安教授和史晋川教授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开幕式后,于立教授、厦门大学王亚南研究院和经济学院龙小宁教授、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桑本谦教授、中山大学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周林彬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任晓猛博士、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褚红丽博士分别做了主题演讲。

    本届论坛分四个小组展开讨论。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设立的奖金基金,对论坛评选出的14篇优秀论文予以奖励。在闭幕式上,《经济研究》常务副主编郑红亮教授作了会议总结。
    一、 理论与历史
    经济学比较重视效率,法学更强调公平,法理经济学则是强调以有效率的方式实现公平。天津财经大学于立提出反垄断经济学和规制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经济学自身的学科基础是“法理经济学”,法理经济学以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对基本法理问题进行研究,不限于某些具体法律部门或制度。中国海洋大学桑本谦从“欠债还钱”问题入手,认为法律制度的变迁实质上是效率观的演进。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聂佳龙将法律经济学的本源定位于跨越正义与效率的冲突。中山大学张翰、周林彬认为纯经济损失的侵权救济忽视了效率的法律价值,法律经济分析主张区分纯经济损失中的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在司法过程中审查和判断各项市场因素,以避免司法救济造成社会成本的扩大化,减少对原告道德风险行为的不良激励。
    用经济学分析评估法律的预期效果(预先)和实施效果(事后),是法律经济学重要任务。厦门大学龙小宁认为,可以从经济学的视角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创新做量化与评估。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褚红丽基于2014—2016年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现法律修改使得监禁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惩罚的边际递减现象,罚金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监禁的不足。
    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和法理经济学界的基础理论,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核心问题。南京大学吴建斌认为科斯并未主张以法律取代市场,而是揭示法律构成市场、企业和政府机制的基础和依托,法律通过明晰产权边界来节约交易成本。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的冯春琴认为科斯理论对重新审视、正确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具有重大意义,科斯理论并没有忽略重要的界权成本。
    梳理法经济学的发展、弄清楚国内外法经济学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更好地研究法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黄立君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法经济学研究成果、研究机构与团队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法经济学知识推广等方面的梳理来研究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进程。天津财经大学柴松霞认为法律移植活动是通过法律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供给与需求的有机结合以及效益最大化等原则,来实现法律文化自身价值的增殖和达到法治强国的目的。行为法律经济学是行为经济学在法律领域的应用。西北政法大学的吕睿智和李娜概述了行为法经济学的发展,认为行为法经济学比传统法经济学更具有预测力和解释力。山东大学田源认为,行为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颠覆了传统的理论预设,不但纠正了传统法治语境下对不确定性的否定评价,而且揭示出对何种行为应采取何种法律规范规制的内在依据。
    还有许多研究者对法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辨析。天津财经大学于立辨析了“损害”与“侵害”,以反垄断领域为例,垄断损害实质是收益的转移,垄断侵害是垄断造成的潜在社会福利损失,法律处罚中应注重侵害(公平优先)与损失(效率优先)的辨析。中山大学李胜兰、黄晓光、黎天元认为“成本”与“收益”是另一个基本命题,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发现民间规范和地方立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取决于与地方立法相关的法律执行成本。湖南大学刘崔峰阐述了“程序”与“实体”这个基本命题,探讨了司法公正可能性边界和司法公正抉择模型,构建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理论框架。
    二、 产权、法律保护和金融发展
    产权保护是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特别是激励主体的前提。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魏建认为中国经济发展奇迹挑战了西方的增长理论,有着现有理论不能合理解释的特征和表现。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魏鲁彬、黄少安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具有不同于个体所有权的结构特征,为分析家庭承包框架下的土地所有权分享提供了理论支持。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李增刚从主权和产权两个维度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出主权权利本质上就是产权,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对特定资源的主权实现或维护首先表现为产权的拥有和行使。清华大学许建明研究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问题,认为集体所有制的价值化才是集体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之道。
    知识产权保护是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鼓励创新极为重要。厦门大学龙小宁、王俊验证了劣质企业追求作为驰名商标认定捷径的司法认定的动机在于地方政府的物质激励,因此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无助于提升该类企业的绩效。华南理工大学张瀚、香港大学黄炜杰认为传统法律的“通知—删除”制度仅仅强调对知识产权人的单方面保护,忽视了网络平台与网络用户本身作为知识产权再创作者的重要角色,应优化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陈越鹏建议应承认死者人格标识使用权为一项财产权利,并将其归为遗产。
产权保护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金融发展的前提。浙江大学史晋川、任晓猛运用1984—2013年97个国家的伊斯兰金融大样本面板数据,发现经济增长差异的最根本解释来自制度。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郑文风、王凤荣认为资本错配导致的融资约束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关键性障碍,被并购显著减轻了目标公司的融资约束,提高了资本配置效率。华中科技大学方胜、钱雪松考察了担保物权制度改革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物权法》出台之后,固定资产占比较低的企业对投资机会的反应更加敏感,投资效率显著提升。南开大学李俊青、李双建以2007—2015年我国61家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发现法律保护和社会信任对银行全要素生产率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三、 政府行为
    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是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武汉理工大学唐亚楠、杨兰品以2009—2015年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发现存在政治关联的企业员工收入水平更高。厦门大学常延龙、龙小宁、孟磊基于广东省江门市实例,发现异地审理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削弱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使得政府的权力得到更好的规范和约束。山东大学魏建、於勇成发现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现出U型关系,司法行政化还与市场分割交互影响经济增长。
    无论是竞争还是垄断,都需要政府进行监管和规制。浙江大学董雪兵、崔宁利用中国城市交通数据,研究发现实施网约车新规的城市拥堵反而更加严重了,建议应加强网约车的政府监管。天津财经大学杨童却建议树立“竞争优于管制”的理念,放松出租车及网约车的事前监管、增加网约平台的自主权和责任承担等。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贺新宇认为“共享单车”这种B2P的模式,为生产链中传统制造商的生产和转型起到了巨大的拉升作用,却使传统零售服务领域受到新挑战。分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竞争仍然存在,未来的趋势将是两者之间彼此互补,最终达到新的利益均衡。天津财经大学王玥通过对中国高速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评估,发现这种政策导致了高债务、高成本、高收费等效率低下、不可持续的问题,提出由“收取通行费”改为“收取燃油税”的政策思路,并配合“规制(主)+反垄断(辅)”。中国海洋大学胡伟强认为解决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问题除了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以外,更应吸引专业化实体进入相关市场。天津财经大学徐洪海认为横向垄断协议比纵向垄断协议更适用宽大政策。哈尔滨商业大学张曦、曲振涛认为,反垄断当局在对横向兼并审查中的证据标准进行制度设计时,应考虑其对验证横向兼并效率的有效性,然后尽可能地简化证据标准。
    随着中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突出,环境规制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内容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浙江财经大学张泊宁对中美政府规制的成本收益进行了评估,建议推动规制成本收益评估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天津财经大学潘晓滨鉴于大气污染的累积性与流动性特征,建议制定措施应取决于对重点污染物和行业排放源的有效控制和协调管理。南开大学杨博文运用博弈均衡、成本收益分析等方法构建了以“目标—主体—技术”为框架的区域大气环境的善治机制。哈尔滨商业大学孙晴、郝钢、曲振涛通过观察二氧化硫(SO2)、PM2.5、PM10浓度的月变动曲线,将供暖季与非供暖季作比较,发现冬季供暖改变了三者的浓度。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Muhammad Luqman通过构建合作博弈模型建立了不同国家对大气污染成本的分担机制。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孙松儿呼吁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推进舟山群岛新区海洋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中山大学李胜兰通过实证结果验证了控制型环境规制对末端治污技术创新和绿色产品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孟祥旭找出了上海PM2.5变化与上证综合指数之间的联系。哈尔滨商业大学陈璐、段乃琦、曲振涛通过针对哈尔滨市机动车数量变化、不同车型尾气排放对雾霾污染物的分担比重及影响机动车尾气排放的因素的调研分析,提出切合哈尔滨实际的治理建议。
    信息管制、劳动保护是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山东政法学院周煜发现在立法信息的采集与分析过程中,立法者往往受到媒体信息的影响,政府应顺应大数据分析的发展潮流,跟随技术进步建立公正的司法信息分析数据库,给立法提供客观基础和分析依据。浙江大学刘萌、史晋川、罗德明发现媒体关注显著降低了中国上市公司的研发投入。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赵誉聪、叶兵认为性别认知度与女性劳动力绩效有密切关系,在中国西部和农村尤其显著。
    政府行为还直接体现在政府活动中,如政府间竞争。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纪小乐、魏建研究发现,行政区划调整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山西财经大学单云慧、李洲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对审计署近三年公布的47起财政转移支付违法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违法案件频发且以行政处罚为主的原因是,法律责任设定不合理或立法缺失所导致的低违法成本。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司海平、刘小鸽、魏建发现,在繁荣期,官员晋升压力越大的地区,显性债务积累速度越慢而隐性债务积累速度越快;而在衰退期,当控制住市场因素之后,不论显性还是隐性债务,晋升压力的影响均不再显著。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鉴闻认为,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的提出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在东、中部,各因素对经济增长目标设定偏差的影响与基于总体样本的结果相差不大,但是西部的结果存在显著的差异。西南政法大学羊海燕探寻量能课税原则中“量”和“能”的标准构建因素和路径,以使量能课税原则能有效映射和融入到税法的具体制度和规范。
    四、 侵权、犯罪与诉讼
    侵权一直是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惠大帅研究了环境侵权中多个企业共同造成污染的责任承担机制,认为按份责任较连带责任更加有效、公平。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阎语研究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功能,认为侵权责任具有损害赔偿和威慑功能,但也有局限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周建涛等将交通事故中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索赔一起纳入事后保险机会欺诈模型,且将道交法特征细分为受害人过错、非机动车、高额保单三个方面,发现受害人过错、高额保单的机会欺诈程度突出,而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是诱发因素。
    犯罪经济学是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中央党校的尤苗和北京交通大学的李广帅基于犯罪经济学研究了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内幕泄露问题,定量地研究了内幕信息泄露的行为动机和选择策略。西南财经大学兰荣杰借助成本效益分析工具,通过权衡证明成本、预期错案损失、未来类似案件的社会总成本和法院裁判成本等因素,主张建立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并由控方排除合理怀疑予以证伪。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李青峰、魏建运用2000—2014年39个大中型特殊城市年度经济数据,实证分析了城市“一把手”官员落马对辖区经济和投资增长的影响。浙江科技学院孙泽生、王楠发现涉及公共安全风险犯罪行为的罪种适用因法条竞合之故面临很多争议,存在认定方法上的困难,他们提出先认定外部性,继而认定其识别和防控成本,以最终判断罪种适用的认定方法。
    诉讼是解决侵权问题的重要途径。天津财经大学冯博提出,私人实施或公共实施以解决公地悲剧都存在明显的弊端。介于两者之间的“自治治理”制度是通过私人自主组成一个组织来解决公地悲剧问题,自治治理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就是“集体诉讼”。集体诉讼通过激励相容的机制克服搭便车和逃避责任问题,使公地悲剧治理取得富有成效的结果。四川大学韩作轩、杨遂全认为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由原来的行政主导的“单轨”模式改为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处理并存的“双轨”模式,但医患纠纷却越演越烈,应在医患双方之间分配医疗风险,并建立三元解决机制。上海财经大学王琳分析了证券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机理,建议民事诉讼子程序职能单一化,以纠纷解决成本的分配比例作为案件分流的杠杆,以审前证据充分开示等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运行。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石婧以离婚财产判决书为基础,发现目前在离婚财产分配上对于女性权益的保护并不乐观。甘肃政法学院何曾、翁成龙建议依据不同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而对债务责任的分配作出解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黄丽琼认为,非婚同居有望在未来得到法律确认,非婚同居之欺诈性抚养应被纳入欺诈性抚养的概念体系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刘小鸽、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苗妙采用2001—2015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发现无论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涉诉都会显著提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
    作为国内法经济学领域的高水平、高层次峰会,中国法经济学论坛已经连续举办了15届。本届论坛在历届论坛中收到稿件最多,参加人数最多,表明法经济学在中国的影响越来越大。
 
 
    作者:冯博、王楠,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经济分析与政策评价中心,邮政编码:25100;李增刚(通讯作者),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邮政编码:250100,电子信箱:casslz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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